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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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光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已于2018年10月12日解除;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12日的租金96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违约金36960元,此后违约金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全部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14日的房屋占用费40000元;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9月的物业费38738元; 五、驳回原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承担4066元,被告***承担1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案件受理费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缴纳,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