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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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55,529,850.33元,并向原告支付投资者收益805,346.35元及违约金10,032,478.12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及以后的违约金,以本金155529850.33元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6248元; 三、、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08,7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锦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