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3123号

原告:***,男,住***。身份证号:×××。

原告:***,女,无固定职业,住***。身份证号:×××。

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白旭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其木格

裁判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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