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4民初3123号 原告:***,男,住***。身份证号:×××。 原告:***,女,无固定职业,住***。身份证号:×××。 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昭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燕霖,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培东,广东联睿(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2018年11月29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白旭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其木格 |
| 裁判日期 | 2018-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