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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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略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和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对两被申请人的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或查封的总金额为1580000元。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