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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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925执35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杨林、朱运平、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林、朱运平、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岚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林、朱运平、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合计81693.0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的贷款本息清单中显示,被执行人杨林和朱运平还欠本息合计76528.31元。被执行人杨林于当日向本院交纳标的款30073.81元,被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代杨林向本院交纳标的款50000.00元。本院将该执行款76528.31元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皋县支行进行了兑付,剩余款项3545.50元用于缴纳本院的诉讼费和执行费(1125.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5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