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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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金损失33860.5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利息损失(以3386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南充平安运业有限公司、内江市金元运输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