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死亡赔偿金100000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死亡赔偿金553724.25元[(1207448.5元-100000元)×50%];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丧葬费13781.25元(37562.5元×50%-5000元);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误工费933.34元(1866.67元×50%);

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交通费1000元(2000元×50%);

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垫付费用5000元;

八、驳回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付至张书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内;第七项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付至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银行账户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8元,减半收取计9284元(五原告已预交),由程瑞祥、张书美、***敏、程某乙、程某丙负担3899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5322元(本判决生效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7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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