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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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宝利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汉博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5月签订的《合肥漫乐城租赁合同》于2019年9月19日解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返还案涉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608677.78元,并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34386元/月)支付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房屋腾退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推广费64689.96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POS机使用费6040元,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POS机返还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0576.75元及此后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以614707.7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七、驳回原告合肥汉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0元,减半收取6115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0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