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紫江包装有限公司 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吉林省维伊康**物科技有限公司PET瓶坯154460个,包装纸箱1964个; 二、如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前款判项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吉林省维伊康**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70,45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0元,由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