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钢铁集团日照有限公司 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998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986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3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6元,由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中冶长城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