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赖锋滨应偿还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15223.99元,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赖锋滨应偿还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12日的利息13504.57元,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赖锋滨不履行第二项债务,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赖锋滨提供的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会房权证会昌字第××号,土土地证号为会国用(1998)第1108-52**】折价或者拍卖、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94元,由被告赖锋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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