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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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莱蒙都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枚莲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被告南京枚莲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632元。 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80元,被告***、被告南京枚莲酒店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随判决的物业费用直接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4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