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海沧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押金63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已交纳85元,余款于本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原房地产公司负担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