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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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唐山)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山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费人民币881924.4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腾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唐山)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6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唐山)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20元,由反诉原告爱协林热处理系统(唐山)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