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唐山曹妃甸鸿旭昊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曹妃甸鸿旭昊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48700元; 二、被告唐山曹妃甸鸿旭昊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北有色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勘察费48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计509元,由被告唐山曹妃甸鸿旭昊泰金属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