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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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支保险赔偿款98987元及利息(以9898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3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