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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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28441.0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赔偿给原告***的医疗费14926.8元支付给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