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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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万马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在2016年4月4日签订的运输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江苏省泰兴市境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万马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原运输合同约定运输的40吨货物,原告(反诉被告)在接到被告(反诉原告)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办理交接手续。(交货时原告当场验货,如果货物属性发生改变导致不符合使用标准的,被告***应该返还货款14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宁夏万马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运费12800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承担780元,被告承担1550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费808元由反诉原告***负担666元,反诉被告承担1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反诉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人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