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04执保639号 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4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63344.71元财产。冻结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XXX室房屋产权,期限为三年。冻结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房。冻结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房。冻结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XXX室。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宁夏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新世佳工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2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