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罗县青峰煤业有限公司
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
山重建机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宁夏宏力申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鑫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货款欠款5508186.52元、垫付款6630613.39元及违约金(以12138799.91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宁夏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时日内偿付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款项5846484.58元;

三、被告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济宁鑫达煤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宁夏鑫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重建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46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重建机有限公司负担19237元,由被告宁夏山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3929元、宁夏鑫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73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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