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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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50000元、利息1228751元并支付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38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哈尔滨工大金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31元,由被告山西金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