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0000元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原告负担5490元,由被告负担366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11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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