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乌鲁木齐市天宇盛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宇盛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代理费106,000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宇盛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自2019年1月16日至106,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宇盛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6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宇盛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17元,由原告新疆新标安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宇盛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7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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