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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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33万元、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从2018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按年息12.18%计算;罚息从2019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 二、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建筑物及机器设备等抵押物(详见动产抵押登记所附固定资产评估明细表)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上述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清偿借款本息后若有余款,退还给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由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在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后五日内补足剩余借款本息。 四、***对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后未偿还借款本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0元,减半收取20770元由山西东方瀚海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