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211.889315万元; 二、***、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借款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0元,由***负担5124元,已交纳;由***、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18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