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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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728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143.5元,原告***负担6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邮编:050700,收件人:上诉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