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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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南同来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同来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车订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息,计息期间:自2020年1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被告云南同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