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借款本金221616.47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14日的利息为7656.52元,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