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借款本金221616.47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6月14日的利息为7656.52元,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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