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
云南城投昕益医药有限公司
云南晓康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24民初51号

申请人:云南晓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MA6K9TWG9P

地址:大理州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云南省宾川高原特色食品加工产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杨李宏,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四涛、杨晓燕,云南善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城投昕益医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8LBB7X

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昆明新城高新技术产业基地A-7-2-1地块廊桥阳光商业中心7幢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浩源,董事长。

原告云南晓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城投昕益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晓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城投昕益医药有限公司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账号为87×××01的存款1068045.1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云南晓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单号为PZPP2053011221000000000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晓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云南城投昕益医药有限公司开户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世纪城支行、账号为87×××01的存款1068045.15元进行冻结;

以上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道斌

人民陪审员  杨本理

人民陪审员  李为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姚美月

书记员李杨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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