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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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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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于2018年1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川府银(成分高新)信高保字(2018)年第(0806000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