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923民初521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成(系原告***之子),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飞,阜宁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崇洲,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等各项损失费用78839.33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应对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益成、吴文飞,被告***、被告大地财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崇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37093元;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返还1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9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539元,被告***负担77元。鉴定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担995元,被告***负担1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3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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