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和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合法有效; 二、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使平谷区×镇×地块×商业楼×层×号上水、下水和燃气达到正常使用条件,并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13164.7元; 三、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平谷区×镇×地块×商业楼×层×号改造为5B公寓户型图中标注的改造后格局;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7元,由被告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