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7BBCAI17159号《代理进口协议书》项下货款人民币24353417.2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447927.4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人民币24353417.2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代理费人民币2137768.4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6000元;

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对上述一、二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项所列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7704元,由原告安徽丰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已交纳),被告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海德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南京久源物流有限公司、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742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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