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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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宣威市佳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00000元,利息人民币1623057.5元。给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由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4000元。 三、由被告***、宣威市佳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99元,由被告***、***、宣威市佳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