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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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18年11月14日就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XXX层商铺(门牌号:松花江路1110-3临、1110-4号临)签订的《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弄XXX-XXX号XXX层商铺(门牌号:松花江路XXX-XXX号临、1130-4号临)恢复至租赁前状态并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20,695元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四、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594元的标准向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上述房屋之日止的综合管理费; 五、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六、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反诉原告)***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五项所确定的义务后五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租金保证金62,085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八、被告(反诉原告)***之第三、四、五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有兴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8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06元。本案反诉诉讼费190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