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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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开发的中都明郡(现名中都公馆)小区7号楼2单元301室房产一套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申请费3632元,由申请人***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