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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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00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始至代偿款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被告襄阳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右户、1幢4单元7层左户、1幢2单元5层右户、1幢2单元6层左户、1幢4单元8层右户、1幢4单元8层左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城区字第00056560号、00056561号、00056552号、00056553号、00056587号、0005659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为鄂(2016)襄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920号]的6套房屋]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所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660元,由被告***、***、襄阳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