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640349.08元,并支

付利息(截至2020年3月4日为204291.81元,自2020年3月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

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9900元;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坐落于台州香格

里拉花园17幢603室以及台州香格里拉花园422号地下车位等不

动产[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编号为浙(2016)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5150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

第一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2元,减半收取10746元,由被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