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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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 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1640349.08元,并支 付利息(截至2020年3月4日为204291.81元,自2020年3月5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赔 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9900元;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对坐落于台州香格 里拉花园17幢603室以及台州香格里拉花园422号地下车位等不 动产[不动产权登记证明编号为浙(2016)台州市不动产证明第 0005150号]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 第一项债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92元,减半收取10746元,由被告***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