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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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代偿款294966.45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在未出资57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未出资513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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