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5539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553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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