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55539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自自2019年12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5539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3316.5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