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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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71142.23元及利息(以本金17114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8元,减半收取205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479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支行,帐号为:×××68,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