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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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 大连鑫嘉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淄博张店玄阳冶金炉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42,190.84元。 二、被告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1,542,190.84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 三、对原告大连鑫嘉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82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5,828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大连鑫嘉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62元,由被告上海彬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22,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