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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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借款本金175744.0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5280.28元(已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律师代理费17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