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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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赔偿船期损失、维持费用损失、清污费用损失合计人民币1003173.20元; 二、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赔偿修理费等损失、船载货物损失合计人民币654928.31元; 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赔偿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损失合计人民币654928.31元; 四、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从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或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的一方获得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损失赔偿后,对另一方的相应债权即消灭; 五、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赔偿修理费等损失、船载货物损失、抢险救助费用损失、清污费用损失合计人民币8117639.25元; 六、对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08元(德利公司诉请部分),由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8745元,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04元,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人民币9759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623元(大连人保诉请部分),由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连德利海运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被告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