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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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南方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湖州鼎成物资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逾期还款罚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上浮50%计算); 三、被告湖州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还款义务在20,000,000元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州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协商,以其名下位于湖州太湖度假区小梅山紫金假日山庄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房产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20,000,000元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60.6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上海同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州紫金假日山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