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联合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浙江嘉善新天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古瑞发林塔斯船务公司(PT.PerusahaanPelayaranGuritaLintasSamuder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交付编号为BTP-LYG/AF/01/2013提单项下的32509吨红土镍矿。被告古瑞发林塔斯船务公司(PT.PerusahaanPelayaranGuritaLintasSamudera)未能履行上述货物交付义务的,应赔偿原告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XXXXXXX美元;

二、对原告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古瑞发林塔斯船务公司(PT.PerusahaanPelayaranGuritaLintasSamudera)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113元,由被告古瑞发林塔斯船务公司(PT.PerusahaanPelayaranGuritaLintasSamuder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连云港联合船舶代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古瑞发林塔斯船务公司(PT.PerusahaanPelayaranGuritaLintasSamudera)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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