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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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旭景恒丰投资有限公司、戴富利(大连)钻石经营有限公司、***、***、***、***价值106889636.24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