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二、变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2民初270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南宁市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7年8月4日起计至南宁市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按每日20元计算。但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572345元)的3%。”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瀚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宁市金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