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偿还19512.05元给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为1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8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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