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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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偿还19512.05元给原告南宁市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为19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8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