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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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 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20,3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300元; 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9,210.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15,330元、残疾赔偿金230,76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69元、交通费1,0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321,657.64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110,300元(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款211,357.64元的70%计人民币147,950.35元; 三、被告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述保险赔偿责任以外损失即211,357.64元的30%计人民币63,407.29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50.15元,减半收取3,375.07元,由原告***负担303.76元,被告***负担2,149.92元,被告长春丰泰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负担921.39元。两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